信托产品推介信息与成立信息如何披露?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办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至少应当在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中披露以下内容:信托计划情况简介;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以及信托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集合信托计划的保障方式;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所采取的的监控手段;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可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应当披露该管理人的名称和管理责任;风险特别提示;认购事项说明;其他认为需要推介披露的内容。
集合信托计划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该集合信托计划下推介和设立情况向投资人进行披露。主要内容包括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情况、信托计划规模、合同份数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等。
单一项目的项目责任人可就信托项目的生效情况向委托人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