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管理报告如何披露?
a. 定期报告
集合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情况表。办理贷款或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托,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投资或贷款单位的资产负债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单一信托项目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b. 临时信息披露
集合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c. 清算报告
信托终止后,项目责任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信托项目基本情况、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和管理、信托项目的终止与清算、信托财产的收益和分配等。